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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南京财经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2-06-23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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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是一所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多学科支撑配套、协调发展的江苏省属重点建设大学。201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粮食局签约共建南京财经大学。学校坚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内涵建设,推动转型发展,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坚持“崇尚学术,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培养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具备经济管理知识素养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财经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南京财经大学。学校代码:10327(国标),1116(江苏省),1616〔江苏省,中加合作工商管理(环境商务)专业〕。学校性质: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本科学制:四年〔中加合作工商管理(环境商务)专业五年〕。办学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3号。

第三条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招生计划等。

第五条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学校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的决策,为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八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负责拟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九条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及招生相关咨询和投诉。

第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的举报反映。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稳定的原则,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19年南京财经大学最终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解决本科平行志愿投档的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录取进档后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优先考虑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十三条经教育部批准,2019年我校继续和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面向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四省(直辖市)招收工商管理(环境商务)专业学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科目的考生,法语专业只招法语、英语科目考生。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考生进校后,除法语专业外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等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报考旅游管理专业者,建议五官端正,身高男不低于1.70米,女不低于1.60米。

第十六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七条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

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采用“分数级差”原则,第一至第六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均为1,末专业志愿与服从专业调剂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分,专业调剂的优先级低于有专业志愿。

预投基准分(投档成绩加上选测科目等级加分减去专业级差分后的分数,外省不含选测科目等级加分)相同时,以我校如下政策为准:按数学、语文两门科目的分数(含附加分,下同)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若仍相同,则分别按数学、语文、外语的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对于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中有A+的加2分、有A的加1分(可累加),加分后安排专业。

第十八条学校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九条对于生源地为江苏省的考生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两门选测科目等级需达到B+B(科目不限);中外合作工商管理(环境商务)专业需达到BB;必测科目等级需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的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成绩中不合格(或D级)科目不超过三门。

第二十条英语、商务英语、法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及中加合作工商管理(环境商务)专业要求外语成绩及口语听说能力较好。新闻学专业要求语文成绩较好。

第二十一条浙江、上海考生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中需有一门符合报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学校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为准。院校投档办法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及办法:我校只认可各省(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须根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参加艺术类专业统考。在政治思想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统考和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达到所在省(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采取“分数优先”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统考成绩/专业统考总分)*100+(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分)*10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先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仍相同,再依次按英语、语文(不含附加分)的文化单科成绩从高到低逐一进行排序,直到分出差异为止。

第二十三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详见《南京财经大学2019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招生计划等招生录取办法以教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五条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以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年缴纳,具体标准可登陆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六条我校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七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多元的专业选择机会。

全校各专业〔艺术类专业、中加合作工商管理(环境商务)专业除外〕优秀学生可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根据本人兴趣和意愿在全校范围内〔艺术类专业、中加合作工商管理(环境商务)专业除外〕提出转专业申请,一年级末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0(加权平均成绩85.0分)以上且在原专业年级排名列前15%,达到相关专业基本要求者,在专业人数限额内,二年级起转入新选择的专业学习。

我校对录取在同一学院相关专业〔中加合作工商管理(环境商务)专业除外〕的学生实行打通培养。学生可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根据本人兴趣和意愿在本学院范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一年级末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0(加权平均成绩75.0分)以上且在原专业年级排名列前60%,达到相关专业基本要求者,在专业人数限额内,二年级起转入新选择的专业学习。

具体转专业办法详见我校教务处网站

此外,我校还与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埃克塞特大学、思克莱德大学、哈德斯菲尔德大学、加拿大马尼托巴大学、麦吉尔大学、美国圣约瑟夫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康奈尔大学、新西兰梅西大学等高校合作开设有“2+2”、“3+1”、“3+1+1”、“4+X”、暑期学校等不同类型的本科、硕士学分互认、校级交流项目供学生入学后选择。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时,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视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专业直至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我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继续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在实施本方案的过程中做到招生方案公开、选拔方法公平、录取结果公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十条我校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在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上查询,学校不会对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关招生政策、录取情况进行发布、解释,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招生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25-0365

监督电话:025-86718703

微信平台: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招生

咨询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3号学生事务中心(行政楼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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