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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2-06-2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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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南京大學本科招生錄取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南京大學(Nanjing University)是直屬于教育部的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全國重點綜合性、研究型大學,國家“雙一流”A類建設高校。南京大學擁有鼓樓校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漢口路22号)、仙林校區(江蘇省南京市栖霞區仙林大道163号)、蘇州校區(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太湖大道1520号)和浦口校區(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學府路8号)四個校區。

第三條 南京大學向取得學籍并在規定年限内達到畢業及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生頒發南京大學本科學曆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堅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選拔和錄取适合學校人才培養要求的優秀學生。

第五條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以及考生和家長等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确定本科招生總體目标,審議本科招生總體方案,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項,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導意見。

第七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章程、編制招生計劃、決定選拔方案、确定錄取标準、審核錄取結果等本科招生具體事項。

第八條本科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南京大學2022年繼續實行按專業和學科大類(以下統稱“專業”)相結合的招生模式,計劃面向全國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850人。學校根據辦學發展需要繼續對大類設置進行優化,2022年招生專業和分流方向以學校公布的《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專業(類)目錄(2022年)》為準。

第十條 南京大學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按照公平性、科學性、穩定性、靈活性的原則确定分省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後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南京大學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将本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錄取工作遵循“招生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

第十三條 南京大學按照文史類、理工類分類錄取考生。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錄取工作按照當地招生主管部門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南京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确定調檔比例或調檔分數線。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0%。内蒙古自治區按分數優先原則進行投檔,執行該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除強基計劃和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特殊類型招生外,南京大學在調檔時認可教育部規定的全國性政策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加分,隻采用最高一項加分,且原則上不得超過20分。

第十六條 南京大學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據考生高考實考成績(不含政策加分,下同)進行專業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實考成績相同時,按照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投檔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檔位次的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

第十七條 南京大學錄取時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征集志願。生源仍不足,南京大學将剩餘招生計劃調配到生源充足省份。

第十八條南京大學戲劇影視文學為藝術類專業,報考考生高考成績須達到所在省份同科類(或首選科目類)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省份單獨劃定的相應分數線)以上。南京大學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相應批次規定,依據招生計劃和考生高考實考成績錄取。考生入學後不得轉入其他專業。

第十九條 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小語種等專業安排在部分省份提前批次錄取。考生入學後不得轉入其他專業。

第二十條 南京大學國家專項、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南京大學強基計劃、勵學計劃(高校專項)、外語類保送生、江蘇省綜合評價、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港澳台保送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和相應類别招生簡章,以及因疫情防控公布的調整方案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南京大學對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三條除外語類專業另行規定外,南京大學其他專業學生均要求通過教學計劃規定的英語課程和學位英語考試,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 南京大學智能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智能化軟件)、集成電路設計與集成系統、數字經濟等4個專業在南京、蘇州兩地學習。

第二十五條 南京大學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相關規定,實行學分制收費政策。新生在入校時按照所學專業的學年收費标準預收學費,分流後按照準入專業所對應的學分制學費标準收費,并按學年進行學費結算。其中,軟件工程專業第三、四學年學費為16000元/生·學年。南京各校區住宿費标準為人民币1200-1500元/生·學年,蘇州校區住宿費标準為人民币1500元/生·學年。

第二十六條南京大學通過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學雜費減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綠色通道等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

第二十七條 南京大學将開展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及身體複檢,組織專家組對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錄取新生進行專業複測和複核。

第二十八條南京大學本科招生計劃、招生政策、收費标準、錄取原則和錄取結果均可通過南京大學本科招生網查詢。學校不會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相關招生政策、錄取情況進行發布和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公布後,遇有教育部及相關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的情形,南京大學将做相應調整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南京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準發布之日起生效。

來源:南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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